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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2018/6/15

配合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關於保險契約等文件用詞異動說明


臺灣產物保險配合保險法修訂,自民國(以下同)107年6月15日起調整「殘廢」及「失能」等相關用詞,說明如下:

  • 依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增訂「保險法」第107-1條,並修正第107條、第125條、第128條、第131條、第133條、第135條及第138-2條辦理,並於 107 年 6 月 15日起生效。
  •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臺灣產物保險將進行保險契約文件等相關用詞之調整,惟此調整不影響商品實質給付內容及保戶權益

臺灣產物保險契約用詞異動批註條款

(給付項目:用詞異動批註之約定)

107.06.14產精算字第1070001400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附)約(含保險商品名稱、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附加條款、批註及其他約定書)之一部分,本契(附)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第二條 與本批註條款有關之本契(附)約(含保險商品名稱、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附加條款、批註及其他約定書)之用詞依附表調整。

附表:

原用詞 新用詞
殘廢 失能
死殘 死亡及失能
全殘 完全失能
腦中風後殘障 腦中風後障礙
殘障 機能障礙
殘缺 缺損
殘扶 失能扶助
殘疾 疾病失能
傷殘 傷害失能
失能 喪失工作能力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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