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親愛的客戶,您好: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點閱)(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 (一)財產保險(O九三);
- (二)人身保險(OO一);
- (三)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本公司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含: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財務細節及健康及其他類等。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絡方式、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財務情況、病歷、醫療、健康檢查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予以填載,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 (四)各醫療院所;
-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 (二)對象: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透過客服專線(0809-068888)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