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延誤: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後之六小時,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視為行李延誤,本公司同意於最高新台幣三仟元額度內賠償(實支實付,最高賠付3,000元)被保險人於該目的地因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惟就被保險人班機抵達之目的地係原出發地或居住地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行李遺失: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遺失,或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後之二十四小時,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則視為行李遺失。本公司同意支付被保險人於其到達目的地後五天(一百二十小時),因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實支實付,最高賠付保額上限);惟就被保險人班機抵達之目的地係原出發地或居住地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