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國內外旅遊,都需要做好完整的旅遊保險規劃。尤其是出國旅遊,更應該檢視是否有足夠的「旅遊行程損失保險、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保險、海外疾病醫療健康保險」等旅遊保障;若能出發前透過網路投保旅平險,保費將比機場臨櫃投保便宜,保額最高可投保至1,000萬。
出國旅遊時,若您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發生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時,您可依保障內容申請理賠。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發生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規定負賠償責任。
出國旅遊時,若您因突發疾病或意外事故受傷,經當地合格醫院診斷需住院連續達七日以上時,您可申請因前往照顧您之一位親友合理交通費與住宿費用;或以乘客身分搭乘班機而遭遇劫持事故,可給付保險金額之50%。
被保險人於國外旅遊期間因突發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之傷害,經當地合格醫院診斷必須立即住院連續達七日以上或身故者,需親友(限1人)前往照料或處理後事時,本公司對前往親友所生之合理交通費、住宿費及因經救助機構之專屬醫師及被保險人之主治醫師診斷認為當地醫療設備不足以提供被保險人完整醫療照顧而需進行之醫療轉送、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之費用,本公司在保險金額限額內對上述費用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以乘客身分搭乘班機而遭遇劫持事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載緊急處理費用及海外班機劫持慰撫金項之保險金額其百分之五十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商品包含SOS海外緊急救援服務
因旅遊期間【行李延誤、行李遺失及行李箱損壞或行李損失】、【行程縮短或取消】、【班機延誤及海外旅程更改或延誤】、【旅行文件重置】等狀況,以及需要緊急處理時之相關給付。
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後之六小時,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視為行李延誤,本公司同意於最高新台幣三仟元額度內賠償被保險人於該目的地因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惟就被保險人班機抵達之目的地係原出發地或居住地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遺失,或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後之二十四小時,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則視為行李遺失。本公司同意支付被保險人於其到達目的地後五天(一百二十小時),因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惟就被保險人班機抵達之目的地係原出發地或居住地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行李箱損壞: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隨身托運行李箱因所搭乘之航空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毀損,本公司同意於新台幣二仟伍佰元額度內賠償被保險人於海外因緊急需要購買行李箱之費用,保險期間內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二)行李損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個人行李因竊盜、強盜、搶奪、住宿之旅館或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同意於新台幣二仟伍佰元額度內賠償被保險人於海外因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保險期間內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旅行活動行程出發前,或進行中因下列意外事故而取消或縮短旅行行程,以致被保險人所有已預付之旅行費用(含住宿),無法依旅行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請求一部份或全部費用之返還,本公司在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對被保險人所受損失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因發生下列延誤事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相關規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延誤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生前項各款所列事故之一,導致原定行程遲延達前項所約定之延誤時數,並於保險期間內前往原定之目的地繼續其原定行程。
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因承保範圍所致之班機延誤,本公司依延誤時數按下列約定方式於「定額給付」與「實支實付」擇一給付班機延誤保險金:
班機延誤六小時以上者,本公司給付合理且必要之膳食、住宿費用、來往住宿地點之交通費、電話費及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同一班機航次起降同時符合延誤起飛及延誤抵達,被保險人僅能擇一請求理賠且延誤時數不得合併計算。
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之各項班機延誤給付次數累計以二次為限且保險金給付合計最高不得超過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海外進行旅行,因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其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或傳染病而須更改其預定旅程時,被保險人因而所增加之膳食、交通或住宿費用之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相關規定對其負填補之責。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海外進行旅行,因遭遇天災、旅行文件遭竊盜搶奪強盜、遺失、焚毀、水漬等致毀損滅失(含無法使用)或因旅遊當地檢疫之規定而須留置該地致延誤預定旅程時,被保險人因而所增加之膳食、交通或住宿費用之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相關規定對其負填補之責。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申請班機延誤、海外旅程更改、海外旅程延誤之任一項或同時申請多項事故之保險金時,保險人之保險金給付合計最高均以本保險契約所載班機延誤及海外旅程更改或延誤項之單一保險金額為限。
出國旅遊時,若您護照、簽證、臺胞證或其它為出入境通行所需之文件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遺失、焚燬或水漬等致毀損或無法使用時,您可申請該文件重辦所生合理重置費用。
在旅遊期間,若您因原住居所內動產因竊盜、火災等因素造成動產損失,您可依保障內容申請理賠。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旅遊時,因下列危險事故致其置存於住居所內動產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依約定負賠償之責。
在旅遊期間,若您因原住居所因火災、爆炸等因素造成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時,您可依保障內容申請理賠。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旅遊時,因住居所火災、閃電雷擊、爆炸(含天然氣或瓦斯其爆炸、外洩所致者)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約定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旅遊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旅遊期間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旅遊期間,在海外突發疾病需於當地門診或住院治療時,您可依保障內容申請理賠。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海外突發疾病而需於當地接受門診治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且其每日門診醫療保險金最高以保險單上所載之給付限額之千分之五為限,惟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海外突發疾病而需於當地住院治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惟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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